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
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当事人的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
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
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当事人的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
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
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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