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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丰台街道工委 丰台街道办事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丰台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付的责任,保证中央、市、区和街

道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规定》,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中共丰

台区委、丰台区人民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

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

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工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工委组织协调,主管口各

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

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物质文明(经济建设)、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责

任制是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正副科级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责任的制度

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为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街道工委、办事处党风廉政

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工委、办事处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一、党政领导班子对本街道、机关科室及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承担以下领导责

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街道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

设与街道工作一起布置、检查和总结。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不断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意识。

3、认真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和各项纪律要求。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时机,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

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每半年听取一次责任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关

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领导和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开展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

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瞒案、不压案。对重要信访、集体访要认真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

查处。

二、党政一把手对街道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街道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区委、区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街道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坚持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处理街道发生的不廉洁、不勤政问题,支持和协助执法执纪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

2、认真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特别是对街道

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和涉及"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

金使用)的事项,要按照丰台街道工委制定的《关于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的制度》执行。

3、认真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街道及所属单位的矛盾纠纷不回避,不推

诿。对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及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负责地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

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

督促整改。

6、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

不廉洁行为。

三、副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

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廉政问题严格要求、严格把关,保证街道

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得到落实。

3、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党政一把手汇报

4、组织并参加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科级干部民主生活会。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

洁行为。

四、科级领导对本科室及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副

科长及科员负直接领导责任,副科级领导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党风廉政建

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工委、办事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和组织全科同志学习纪检和宣传部门

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和组织活动,认真执行工委、办事处制定的廉政勤政规定,开好科级干部民主生活

会。 2、工作中处处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发现本科人员有不廉洁、不勤政的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并

向主管领导汇报。

3、有执法权的科室,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要秉公办事,严禁吃、拿、卡、要,不准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和

徇私枉法。特别是居民科、民政科、城市管理科、劳动力管理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财政统计科室街道

直接与人民群众联系的窗口,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婚姻法》、《

劳动法》、《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组织法》、《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增强办事透

明度,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4、各科室有涉及资金使用事项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和汇报。

5、带领全科同志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和办事的群众,竭诚为他们服务,坚持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

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决不刁难群众。

6、副科长要积极协助科长抓好本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 纪工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责任。

一、根据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结合街道实际情况,拟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计划,经工委、办事处批准实施,并按照区纪委要求,具体开展工作。 二、负责街道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每年每季度征求地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和有关

人员的意见,对街道的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三、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和区纪委

的领导下,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了解掌握街道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委、办事处汇报。在工委、办事处的领

导下,及时查处党员、干部中的违纪案件。

五、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在街道的贯彻落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工委负责领导、组织对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

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工委组织部负责,并要建立具体考核标准和考核细

则,建立考核小组,考核结果每年要向工委会汇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选拔

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一、街道工委每年年底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区委和区纪委。对重

大问题和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上报区委和区纪委。

二、街道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要结合年终考核、评议,如实向街道党员干部报告

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由街道工委负责。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街道工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科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

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对科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

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评议等结合进行。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自查制度

一、纪工委负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对各自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纪工委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有组织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工委负责。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中共丰台区委丰台区人民政府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

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

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务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

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

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

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

违纪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

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

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

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责任制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

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事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四条 工委宣传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宣传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

干部宣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先进典型,批评反面典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

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责任制由中共丰台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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